|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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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国悦灵渠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兴安湘将赞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兴安湘将赞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桂林国悦灵渠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欠款44600元; 二、被告兴安湘将赞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桂林国悦灵渠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相应违约金(自2019年12月1日起,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桂林国悦灵渠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9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计取547元,由被告负担515元,原告负担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93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