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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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月1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0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款项时止); 二、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6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4月24日以借款本金9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5日起至还清款项时止以借款本金1600000元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0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原告***对被告***位于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五巷13栋401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9204891号]及对被告***、***共同共有的位于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14号首层[不动产权证号: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9216084号]、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14号二层[不动产权证号: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9216070号]、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五巷14号四层[不动产权证号: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9216068号]的房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105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6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