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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公司 汤阴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804.8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151.35元,被告***向原告***先予垫付费用4146.35元在履行中予以扣除;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60.36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公司赔偿原告***车损2000元; 五、被告***赔偿原告***物品损失800元; 六、被告***赔偿原告***车损59295元;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项,限各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5元,减半收取计957.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477.5元,由被告***负担1382元,原告***、***、***、***负担9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