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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公司
汤阴县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804.8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151.35元,被告***向原告***先予垫付费用4146.35元在履行中予以扣除;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60.36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公司赔偿原告***车损2000元;

五、被告***赔偿原告***物品损失800元;

六、被告***赔偿原告***车损59295元;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项,限各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5元,减半收取计957.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477.5元,由被告***负担1382元,原告***、***、***、***负担9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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