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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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乾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元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告四川乾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2038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保全措施中,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如需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十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者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效力自期限届满后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