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金创典当有限公司 内蒙古红苹果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金创典当有限公司当金30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8年9月1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违约金; 二、原告对被告***出质的内蒙古红苹果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享有质权,并有权在债权担保范围内以该质押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内蒙古红苹果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内蒙古金创典当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