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平度市第四棉油厂 青岛利来植物油有限公司 中慧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昌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平度市第四棉油厂、青岛利来植物油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中慧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利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违约金(以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中慧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平度市第四棉油厂出质的平度中慧饲料有限公司合计21.06%的股权(695万元/万股)及其派生权益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青岛利来植物油有限公司出质的平度中慧饲料有限公司合计13.94%的股权(460万元/万股)及其派生权益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慧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118元,减半收取6405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9059元,由被告青岛平度市第四棉油厂、青岛利来植物油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