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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安达市人民法院(2019)黑1281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8167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642元,由***负担129元,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负担3513元;鉴定费5540元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026元,由上诉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