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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仁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视高支行的存款2000000元(银行账号:51×××59); 二、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视高支行的存款2000000元(银行账号:51×××56); 三、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经支行的存款3283305.63元(银行账号:23×××49)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成都精准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