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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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沐心堂实业有限公司 贵州恒源科创资源再生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贵州沐心堂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州恒源科创资源再生开发有限公司尚欠货款46988.50元及利息,利息以46988.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从2017年8月1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贵州恒源科创资源再生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6元,减半收取708元,由贵州沐心堂实业有限公司负担(由贵州沐心堂实业有限公司直接给付贵州恒源科创资源再生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