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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吴江区黎里镇海金建筑材料经营部
吴江区黎里镇伟林建材经营部
中天城投集团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华信教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天城投集团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江区黎里镇伟林建材经营部给付汇票金额600794.9元及利息(以600794.9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账号:62×××64);

二、被告贵州华信教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吴江区黎里镇海金建筑材料经营部对被告中天城投集团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4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合计8924元,由被告中天城投集团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华信教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吴江区黎里镇海金建筑材料经营部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至本院(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账号:62×××66)。原告吴江区黎里镇伟林建材经营部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裁判日期 2021-09-06
发布日期 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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