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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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帕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上海强快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4民初4222号民事判决; 二、上海强快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帕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2019年7月30日至2020年7月29日期间的维修补贴费用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370元,由上海强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040元,上海帕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1,3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740元,由上海帕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0-11 |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