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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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南岭民爆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泉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航空港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南岭民爆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长沙泉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91706.99元。此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湖南南岭民爆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长沙泉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13435元(利息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从2021年6月8日起计算至2021年9月8日止,按年利率1.925%计算,以后利息计算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此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长沙泉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2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5279元,由被告湖南南岭民爆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2167元,由原告长沙泉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31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 发布日期 | 2021-10-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