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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20)冀0403民初349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2020)冀0403民初34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130万元; 三、变更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20)冀0403民初34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自2015年9月6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利息以1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并扣减已付利息327500元); 四、变更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20)冀0403民初349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自2020年8月20日至完全清偿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130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640元,由***、***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8640元,由***、***负担;保全费5000元已由***预交,由***、***向***交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