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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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腾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腾恒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西安哈比童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与西安哈比童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1月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予以解除; 二、西安哈比童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房屋租金318750元; 三、西安哈比童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双倍返还***保证金100000元; 四、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利息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81元,由被告西安哈比童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1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