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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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绩溪县路通公路物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绩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绩溪县路通公路物资有限公司欠款本金987495.8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2月18日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安徽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安徽省绩溪县路通公路物资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安徽省绩溪县路通公路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2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021元,由被告安徽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410元,原告安徽省绩溪县路通公路物资有限公司负担46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 发布日期 | 2021-10-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