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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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小榄镇博洋五金厂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山市小榄镇博洋五金厂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0704.5元及该款自2021年3月8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5.775%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二、中山市小榄镇博洋五金厂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主张权利所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 三、***应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中山市小榄镇博洋五金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2414元、公告费560元,由中山市小榄镇博洋五金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10 |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