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与被告***签订的本案所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91553.01元、利息9871.1元(至2019年7月3日的)、律师代理费损失6000元,合计207424.11元,并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付原告自2019年7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有权以被告***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胜利里50-2-402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1元,减半收取计220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