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浙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继承汪志鹏遗产范围内对汪志鹏尚欠原告浙江浙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典当本金460000元、违约金9200元(暂计算至2021年7月16日,之后以4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清偿责任。 二、被告***、***、***、***在继承汪志鹏遗产范围内对律师费30152元、保全担保费998.7元承担清偿责任。 三、原告浙江浙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坐落于浙江省淳安县千岛花园14幢603室与千岛花园14幢11号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880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1.75元,由被告***、***、***、***在继承汪志鹏遗产范围内清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 |
| 裁判日期 | 2021-09-15 |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