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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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余姚市银花工贸有限公司 余姚市姚东棉麻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 余姚市安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281执恢25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四明西路326-3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7123705XF。 主要负责人:黄远超,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余姚市安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大沽塘路。组织机构代码75325910-5。 法定代表人:姚安千,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余姚市姚东棉麻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小曹娥镇镇海村仁泰丘一区49号。组织机构代码74216117-X。 法定代表人:曹君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余姚市银花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小曹娥镇曹娥村。组织机构代码72811573-2。 法定代表人:金建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姚安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王巧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81民初231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余姚市银花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余姚市小曹娥镇曹娥村的房地产,本案分得执行款538546元。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