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市宝成膳食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东莞市宝成膳食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11264.5元餐费及利息(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20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给原告***。 二、限被告东莞市宝成膳食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押金150000元给原告***。 三、限被告博罗县长宁喜运来印刷印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188735.5元餐费给原告***。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85.6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845.64元,由被告东莞市宝成膳食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345.64元,由原告***负担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 发布日期 | 2021-10-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