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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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昌邑市新兴街洪福人家餐馆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法院 | 昌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昌邑市新兴街洪福人家餐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各项损失赔偿款共计26790.3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承担580.24元,被告昌邑市新兴街洪福人家餐馆承担469.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