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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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航奥莱(慈溪)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解除原告***与被告中航奥莱(慈溪)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经营扣点提成商铺租赁合同》; 二、被告中航奥莱(慈溪)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品牌保证金77543元,并赔偿原告***装修费损失67525元、两项合计14506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3311元、减半收取计1655.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中航奥莱(慈溪)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30.5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