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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千山中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200万元,利息人民币2170405.96元,罚息人民币4251220.88元,欠息复利人民币154368.2元,罚息复利人民币60157.13元,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78636152.16元及自2018年4月1日起的罚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沙河昊天微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最高债权额2500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河北千山中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应当偿还的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应对以2500万元本金为基数产生的利息、罚息、欠息复利、罚息复利承担清偿责任,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在清偿范围内直接向被告河北千山中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河北千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平阴县洪范池矿业有限公司、北京千山天利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沙河市千山大酒店有限公司、沙河市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牙克石市鸣鑫矿业有限公司在最高债权额1.35亿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河北千山中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在清偿范围内直接向被告河北千山中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在最高债权额1.35亿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河北千山中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在清偿范围内直接向被告河北千山中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五、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有权对被告***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土地使用权证号:京昌私国用(2009出变)第036号,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昌私字第××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本金2800万元及以2800万元本金为基数产生的利息、罚息、欠息复利、罚息复利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有权对被告***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土地使用权证号:京昌私国用(2008出变)第030号,房产证号:京房权证昌私移字第××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本金2900万元及以2900万元本金为基数产生的利息、罚息、欠息复利、罚息复利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98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千山中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河北千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沙河昊天微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洪范池矿业有限公司、北京千山天利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沙河市千山大酒店有限公司、沙河市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牙克石市鸣鑫矿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2-20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