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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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大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舟山鼎盛房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舟山鼎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舟山市大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6051.84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舟山市大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5元,被告舟山鼎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2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19 |
| 发布日期 | 2021-10-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