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143085号关于第21702557号“织尚exce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针对第21702557号“织尚exceme”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