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三门峡市嘉亿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分别与被告三门峡市嘉亿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三门峡市和平路一期2号楼回迁房租赁协议书》于2021年4月13日解除。 二、被告三门峡市嘉亿置业有限公司分别返还原告***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嘉亿城市广场SOHO房型58号楼1616号房屋;原告***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嘉亿城市广场SOHO房型58号楼1727号、1728号房屋;原告***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嘉亿城市广场SOHO房型58号楼1517号房屋;原告***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嘉亿城市广场58号楼1216号、1217号房屋;原告***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嘉亿城市广场SOHO房型58号楼1617号房屋;原告***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嘉亿城市广场SOHO房型58号楼0612号房屋;原告***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嘉亿城市广场SOHO房型58号楼1420号房屋。 三、被告三门峡市嘉亿置业有限公司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照每月20元/平方米支付原告***、***、***、***、***、***、***的租金。其中,***的租金,以建筑面积45.67平方米为基数,按照每月20元/平方米计算至2021年7月31日止为9134元;***的租金,以建筑面积106.92平方米为基数,按照每月20元/平方米计算至2021年7月31日止为21384元;***租金,以建筑面积98.68平方米为基数,按照每月20元/平方米计算至2021年7月31日止为19736元;***租金,以房屋建筑总面积144.35平方米为基数,按照每月20元/平方米计算至2021年7月31日止为28870元;***租金,以建筑面积98.68平方米为基数,按照每月20元/平方米计算至2021年7月31日止为19736元;***租金,以房屋建筑面积47.64平方米为基数,按照每月20元/平方米计算至2021年7月31日止为9528元;***租金,以房屋建筑面积110.75平方米为基数,按照每月20元/平方米计算至2021年7月31日止为22150元。之后,均按照每月20元/平方米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 四、被告三门峡市嘉亿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其中,原告***违约金,以2740.2元为基准,分别自2020年10月6日、2021年1月6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原告***违约金,以6415.2元为基准,分别自2020年10月6日、2021年1月6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原告***违约金,以5920.8元为基准,分别自2020年10月6日、2021年1月6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原告***违约金,以8661元为基准,分别自2020年10月6日、2021年1月6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原告***违约金,以5920.8元为基准,分别自2020年10月6日、2021年1月6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原告***违约金,以2858.4元为基准,分别自2020年10月6日、2021年1月6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原告***违约金,以6645元为基准,分别自2020年10月6日、2021年1月6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上述二、三、四项,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40元,由被告三门峡市嘉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16 |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