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市百川富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统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统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借款130000元;并以13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年息24%标准支付从2016年4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67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重庆统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垫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负担金额迳付原告重庆统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预收金额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34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