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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格雷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 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 鲁德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城阳诚德法律服务所 青岛中君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7279万元及利息1413518.2元(该利息已计算至2019年2月20日,此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以17279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鲁德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青岛格雷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岛中君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鲁德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青岛格雷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岛中君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28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917818元,由被告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鲁德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青岛格雷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岛中君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