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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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瑞腾达运输有限公司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汽车厂 阜阳市恒瑞物流有限公司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汽车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阜阳市恒瑞物流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1月16日至2018年8月16日的运费1650000元; 二、驳回原告阜阳市恒瑞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阜阳市恒瑞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6734元、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汽车厂共同负担149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0-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