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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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鲁兴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滁州市奋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安徽鲁兴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奋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9日签订的两份《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180608); 二、被告滁州市奋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鲁兴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6.22万元并承担利息,利息为:从2021年3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时止;逾其不付,由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40元,减半收取4120元,保全费2831元,合计6951元,由被告滁州市奋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滁州市奋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微信扫码缴纳或直接缴纳至本案诉讼费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14 |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