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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价款6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9日-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98元,被告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08
发布日期 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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