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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初6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初66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山东北城庆合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保险费10000元; 四、驳回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按一审判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8569元,由山东北城庆合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0元,由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836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4-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