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食全食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夏邑县琉璃鲸餐饮店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著作权“鲸”“琉璃鲸”美术作品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等; 二、被告夏邑县琉璃鲸餐饮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8000元; 三、驳回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40元、被告夏邑县琉璃鲸餐饮店负担360元。 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