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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固原经济开发区福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兰溪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兰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给原告***、***、***、***12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给原告***、***、***、***663450.4元,合计783450.4元(含垫付款32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固原经济开发区福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给原告***、***、***、***28408.4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固原经济开发区福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