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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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龙星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正意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费、车辆修理费合计2020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贬值损失费、评估鉴定费合计2962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416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1208元,由原告***负担604元,被告***负担6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