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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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延边恒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2401民初921号 原告:延边恒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影红,总经理。 被告:***,住***。 原告延边恒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延边恒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原告延边恒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3-19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