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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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城市风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唐顿管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陕西唐顿管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96973.75元; 二、***、***、西安城市风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连带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54089.58元; 三、驳回***对***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给付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77元,减半收取3088.50元,由***负担617.70 元,由陕西唐顿管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26.55元,由***、***、西安城市风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544.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02 |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