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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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执行人应履行本院作出的(2018)沪02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6,882,605.84元及相应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法官助理龚轶 |
| 裁判日期 | 202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