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驻马店市聚鑫物流有限公司 西平盛华运输有限公司 河南为华物流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漯河支公司 河南贰贰壹叁价格评估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漯河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29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4元,由被告***、***、西平盛华运输有限公司、河南为华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