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漯河中元颍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漯河创升贸易有限公司 漯河市盛鑫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漯河创升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付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其中2018年8月9日至2019年8月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月利率5.1‰计算,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7.65‰计算;被告创升公司已支付的利息248862.54元应予以扣除)。 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豫(2018)漯河市不动产证明第002204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书中载明的已抵押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漯河市盛鑫置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中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317元,由被告漯河创升贸易有限公司、漯河市盛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