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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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民初194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民初194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上诉人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6,196,079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付。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0,111.76元,由上诉人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