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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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恒基新科工贸有限公司 甘肃武威宏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玉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981民初318号 原告:嘉峪关恒基新科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某,甘肃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武威宏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某。 原告嘉峪关恒基新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武威宏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嘉峪关恒基新科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嘉峪关恒基新科工贸有限公司书面表示已与被告甘肃武威宏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解,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嘉峪关恒基新科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0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