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济南鑫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 |
| 类型 | 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齐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劳务费3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38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6月1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劳务费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15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6月1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劳务费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15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6月1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济南鑫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中被告***应付原告***、***、***的劳务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元,由被告***、济南鑫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