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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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佳跃电热毯有限公司 |
| 类型 | 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陵区金大木火星水鑫新心星家纺店、海陵区夏红党百货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22165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石家庄佳跃电热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22165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海陵区金大木火星水鑫新心星家纺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6000元; 三、被告海陵区夏红党百货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800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20000元; 五、被告石家庄佳跃电热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22000元; 六、驳回原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59元,被告海陵区金大木火星水鑫新心星家纺店、海陵区夏红党百货经营部、石家庄佳跃电热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41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判决主文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10-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