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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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江源支行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 白山市旺源酒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白山市旺源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江源支行借款本金2,995,000元、利息180,791.44元(合计:3,175,791.44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21年7月27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江源支行对白山市旺源酒业有限公司抵押房产[吉(2017)江源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0XXXX号、0XXXX号、0XXXX号、0XXXX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32,206元,减半收取计16,103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白山市旺源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10-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