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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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鑫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闻喜县浩光玻璃厂 闻喜县浩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闻喜县金诺板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802民初4911号 原告:运城市鑫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山西上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闻喜县金诺板材有限公司。 被告:闻喜县浩光玻璃厂。 被告:闻喜县浩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男。 被告:***,男。 被告:***,男。 被告:***,男。 原告运城市鑫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闻喜县金诺板材有限公司、闻喜县浩光玻璃厂、闻喜县浩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运城市鑫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运城市鑫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靳君健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妙瑞 |
| 裁判日期 | 2019-07-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