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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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省遵义市世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仁怀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遵义市世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固定资产贷款)》; 二、被告贵州省遵义市世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9,500,000元,并从2019年11月29日起按照《借款合同(固定资产贷款)》约定支付利息(含罚息)至清偿之日; 三、原告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遵义市轻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产权证号为遵房权证监字第××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黔(2019)遵义市不动产证明第0062864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二判决项确定的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第二判决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868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合计87,868元,由被告贵州省遵义市世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登权 人民陪审员 蔡聪春 人民陪审员 张永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梦素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