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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运城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及保证金共计11××3.06元; 二、被告运城市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对上述第一项的600万元保证金及利息(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1月1日起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062元,减半收取49531元,由被告运城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