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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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钢铁集团朵力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4227元,2016年7月27日至2019年1月28日期间的二次供水费1432.2元,2016年8月11日至2019年2月28日的公摊电费43.3元,共计5702.5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10-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