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耀皮康桥汽车玻璃有限公司 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 |
| 类型 | 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上海耀皮康桥汽车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的承揽合同关系于2020年3月30日解除; 二、确认原告上海耀皮康桥汽车玻璃有限公司对被告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享有未开具发票部分货款债权1346834.9元; 三、确认原告上海耀皮康桥汽车玻璃有限公司对被告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享有未摊销模具款842499.42元及资金占用损失的债权(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为:以842499.42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31日起至付清时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确认原告上海耀皮康桥汽车玻璃有限公司对被告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享有成品及物料损失债权计519342.19元; 五、驳回原告上海耀皮康桥汽车玻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69.6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7069.63元,由原告上海耀皮康桥汽车玻璃有限公司负担3623.63元,由被告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负担334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






